【覆核被拒】毛孟靜寓所涉僭建屋宇署未執法 803基金公司申覆核不獲受理

社會

發布時間: 2021/05/27 16:52

分享:

分享:

毛孟靜寓所被指涉僭建,803基金公司質疑屋宇署未執法申司法覆核被拒。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前特首梁振英成立的803基金有限公司,早前指屋宇署涉未有針對前立法會議員毛孟靜疑將淺水灣道寓所地庫停車場改建而採取執法行動,因而提出司法覆核,法官今(27日)頒下判詞指,雖然申請人提出的其中一個覆核理據有合理可爭議之處,但申請人並無足夠利害關係提出是次訴訟,因此拒絕受理申請。

申請人803基金有限公司;答辯人屋宇署署長。法官於判詞中指出,根據上訴庭案例,法庭必須在申請人有足夠利害關係的情況下,才可受理其司法覆核申請,而本案申請人是一間有限公司,由前特首梁振英成立,公司的成立目的是為了宣揚法治,明顯地,申請人對於答辯人如何就未經批准的建築工程,及未經批准的改變用途一事上,並沒有足夠的個人權益。

法官又考慮到申請人提出的司法覆核理據,指本案沒有任何證據說明屋宇署應按有關未經批准的改變用途的政策,而作出即時行動,因此署方做法並沒有偏離政策,上述理據並無合理可爭議之處。

但申請人提出的另一理據,指署方做法偏離針對未經批准的建築工程政策,法官則認為有合理可爭議之處,因為當中涉及的爭議是,根據終審法院對《建築物條例》41 (3)條中「任何建築物內」的詮釋,是否亦適用於2011年未經批准建築工程政策中,有關建築物是否屬「在建築物外」的定義。另一爭議則是,本案所涉的改建工程是否屬於「在建築物外」的建築工程,以致署方應採取即時執法行動。法官認為上述理據有合理可爭議之處。

而申請人提出的最後一個理據,則指署方不合理地延遲執法,但法官認為涉及未經批准的建築或改變用途的個案繁多,署方資源有限,因此署方一向採取優先次序的原則以採取執法行動,有關原則一直行之有效。法官認為單憑毛孟靜及其丈夫的身份,以及事件牽涉傳媒關注,並不能促使署方偏離既定原則,因此該理據亦無合理可爭議之處。

法官於判詞中指,無論如何,申請人於有關未經批准的建築或改變用途的執法行動方面,並沒有特別知識或利害關係,而梁振英亦只是物業估價測量師,而非建築測量師,而且本司法覆核案所涉的是法律議題,法庭可以在毋須專業人士協助的情況下處理本案。

法官續指,申請人雖然在宣揚法治方面有利益,但卻不足以讓他有足夠利害關係提出是次訴訟,反而有更多人,包括涉案單位的鄰居等,更適合提出相關訴訟。法官又指,即使他認為申請人有更多有合理可爭議之處的理據,他亦會作出同樣裁決。

法官因此拒絕受理本案司法覆核申請,但由於認為申請人不涉私利,因此未有頒下訟費命令。

5,000元電子消費券料暑假登記,即看申請資格及登記方法:https://bit.ly/3uOA7pT

港府推3階段「疫苗氣泡」放寬防疫措施,按此即看。 https://topick.hket.com/article/2930357

實時追蹤香港新冠肺炎確診者住所/出現地點,立即下載經濟日報App:https://bit.ly/2JdOaiS

記者:楊詠渝